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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一号专项行动”
日期:
2014-04-02 14:02
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生猪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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