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出台生猪养殖限养区关停退养政策
日期:2014-04-02 10:41
未经审批或超出有效期的村中场,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拆除栏舍的,给予200元/头猪退养补助;
  (三)对利用现有住宅养猪,彻底拆除室内养猪设施的,给予50元/头猪退养补助。
  按照规定,生猪补助数量按每2平方米实际拆除栏舍或设施占地面积计算1头猪的标准确认;逾期拆除的,扣减20%的补助款,逾期3个月以上未主动拆除的, 依法给予强制拆除,并且不得享受补助;搬迁的养殖场不得享受退养补助;对未列入2014年关停退养计划的,由乡镇自行申报,并经市整规办审核备案的,可按 照上述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2012年10月25日后未批新建的生猪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3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