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03 09:37
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和承诺制度。畜产品经纪人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畜禽标识号、流向等内容。
(四)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流向等内容,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销售畜产品。不得经营下列畜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