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09:37
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和承诺制度。畜产品经纪人要建立经营活动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畜禽标识号、流向等内容。
  (四)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记录,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日期、流向等内容,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销售畜产品。不得经营下列畜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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