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09:37
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和畜禽标识佩带工作,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禁止在饲养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并做好生产记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档案记载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厂日期、繁殖记录、标识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数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要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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