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8-03 09:37

  5.建立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指挥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各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 [2010] 1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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