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03 09:37
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
(三)加强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按照有标贯标,无标补标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制定适合我市畜产品监管的地方标准和贯彻标准的技术操作规程,实现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全程质量控制。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畜产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尽快建立和形成以企业自检为基础、县级日常监管监测为主体、市级例行监测评估为指导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机制。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