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23 10:02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112,305股,弃权112,595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439,963,45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112,305股,弃权116,695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