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日期:2014-02-28 09:33
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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