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28 09:33
。地级市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三、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五十四、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五十五、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