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日期:2014-02-08 09:12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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