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日期:2014-02-08 09:12
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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