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日期:2014-02-08 09:12
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接到食品生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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