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牛及牛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肉食品质量安全的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为违法牛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牛产品储存设施,不得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牛产品。
二、从事牛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产品。
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区农牧局负责牛从养殖、屠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牛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加工病害牛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及经营屠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内蒙古草原伊峰肉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旭一牧业有限公司(陕坝镇工业园区)等具有牛定点屠宰资质的企业进行屠宰。同时,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及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