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由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统一格式的《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其他农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畜产品,由旗区农牧业部门指定机构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生产记录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统一格式的《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后方可准出。
为实现全市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规范农畜产品流通秩序,全面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下发了《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