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修订2006版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将建立生猪产品全程可溯源监管制度,猪肉档口需公示当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否则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而销售注水肉等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猪肉有问题?全流程记录供查询
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即建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的全程溯源监管制度。要求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和市生猪产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肉品质量信息平台,对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实行全程信息化溯源管理。
从生猪到最终进入菜市场等,对涉及的市场主体均规定要可溯源的信息,比如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求实时记录生猪进场时间、数量、所来源的养殖场、供货者,屠宰时间、检疫信息,出场时间及流向等各种信息。
生猪产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店档的显著位置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当天所销售生猪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销售凭据。
违反上述规定,生猪产品零售经营者将被警告,记入信用档案,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征求意见稿确立的信用监管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生猪产品经营者若信用不佳,将被重点执法,增加执法频率和抽检次数。
卖注水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广州生猪屠宰施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除了农村地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自宰自食行为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下列情形生猪产品: 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生产的; 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 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质的; 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违者没收尚未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民经常打交道的超市、肉菜市场等市场开办者,设立快速自检室,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不少于每周1次的抽检,并对抽检结果做好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违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
未核实外地猪肉在穗销售最高罚30万
征求意见稿要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已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新的设置规划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迁建、改建或者关闭。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标准需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AAA级或者以上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外地供穗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营业证照、定点屠宰资质等证明材料。经核实,符合国家规定并达到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运营标准和生猪产品流通标准的,其生猪产品方可进入本市市场。外地供穗生猪屠宰企业未履行核实手续或者经核实未达本市标准,将其生猪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由生猪产品流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