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出1041482539A号函,自即日起,于美国核准输台设施生产的羊肉及羊肉产品可依“偶蹄类动物肉类的输入检疫条件”及相关食品查验规定输入台湾地区。另于美国屠宰的羊只或于生产设施分切、加工的肉类,如系自第三国输入的,应分别符合前述检疫条件第5点及第6点规定。
2015年10月8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48001724号函,自即日起,受理美国羊肉及羊肉产品向该署申请食品输入查验。申请时应附美国农业部核发的检疫证书(FSIS FORM 9060-5)及输台证明(FSIS FORM 9285-1)供核对。如果证书正本由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各分局收受,则可以复印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