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后,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导致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意见,石家庄等五设区市作为全省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市,其他设区市、省直管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自愿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在试点设区市的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先行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