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农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规范》(NY/T 2081—2011)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对出入境动物隔离检验检疫、饲养管理等要求,参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动物管理规定完成起草。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畜牧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省畜牧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赖登明、徐泽君、孙春花、周永亮、王学君、王晓佩、王竹伟、华磊、范存威、杨国峰、晁先平、宋海霞、胡爽、王晓锋、孟庆焕、马东予。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检疫隔离场建设规模与构成、选址与建设条件、工艺与设备、场区布局、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牛、羊、猪检疫隔离场建设,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动物检疫隔离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其他动物检疫隔离场建设可参考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088 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GB 18596 畜禽养殖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SN/T 2032 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SN/T 2859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使用和卫生规范
SN/T 4233 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检疫隔离场
检查外部引进的动物、进(出)境动物是否患病的场所,也是患病动物隔离的场所。
3.2 动物隔离检疫采样
从动物检疫隔离场内动物或环境取得样品的过程。
4 建设规模与构成
4.1 建设规模
按照隔离饲养家畜规模设计,具体可参考表1。
表1 动物检疫隔离场建设规模 单位为头(只)
畜种 | 饲养规模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牛 | 200~400 | 401~800 | 801~1200 | >1200 |
羊 | 300~600 | 601~1000 | 1001~2000 | >2000 |
猪 | 300~600 | 601~900 | 901~1200 | >1200 |
4.2 占地面积
动物检疫隔离场占地面积指标按设计栏位数计算。牛30m2/头~55m2/头、羊15m2/只~26m2/只、猪20m2/头~29m2/头。
4.3 项目构成
4.3.1管理与生活设施
管理用房、档案室、宿舍、浴室、食堂、车库、文体活动场所等。
4.3.2 隔离区设施
隔离区围墙及门禁消毒设施、车辆消毒设施、场区消毒设施、草料储存设施、采血站、隔离舍、病畜隔离舍、解剖室、实验室、兽医室以及病死畜、动物粪便、污水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4.3.3 附属配套设施
围墙、门卫室、道路、广场、绿化带、地磅房、机修车间、水源井、水泵房及供水、排水、变配电、消防、信息化、防鸟防鼠等设施。
5 选址与建设条件
5.1 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进行充分论证基础上确定。
5.2 场址应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k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m以上。
5.3 场址应有满足生产条件的水源,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5.4 场址周围环境条件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场区地势应干燥、平坦、排水良好。
5.5 进境动物检疫隔离场,牛、羊应符合SN/T 4233的选址要求;猪应符合SN/T 2032的选址要求。
6 工艺与设备
6.1 工艺
6.1.1 动物隔离检疫采样按GB/T 18088的规定执行。
6.1.2 动物隔离检疫场的使用执行SN/T 2859的规定。
6.1.3 动物粪便应按NY/T 1168的规定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GB 18596的要求,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应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6.1.4 牛、羊、猪等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不低于45d,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报国家相关部广]批准。
6.2 仪器设备
设备选用范围可参考表2的规定。
表2 设备选用范围
设备类别 | 牛、羊 | 猪 |
饲草料加工设备 | 铡草机、揉草机、搅拌机等 | |
饲养设备 | 饮水器、发料车等 | 饮水器、自动料槽、发料车、自动料线等 |
环境卫生设备 | 消毒柜、超声波雾化消毒设施、移动喷雾消毒机、车辆消毒装置、臭氧发生器、水枪、紫外线灯等 | 消毒柜、超声波雾化消毒设施、移动喷雾消毒机、车辆消毒装置、臭氧发生器、水枪、紫外线灯等 |
通风温控设备 | 风机、风扇等 | 风机、湿帘、风扇、热风炉等 |
兽医诊疗设备 | 保定架、解剖器械、冰箱、诊疗器械、手持式红外体温检测仪等 | 保定架、解剖器械、冰箱、诊疗器械、手持式红外体温检测仪等 |
清粪设备 | 刮粪机、小型铲车、机动三轮车、手推车等 | 刮粪机、小型铲车、机动三轮车、手推车等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粪固液分离机、厌氧发酵装置、翻抛机、污水处理设备等 | 粪固液分离机、厌氧发酵装置、翻抛机、污水处理设备等 |
无害化处理设备 | 焚烧炉 | 焚烧炉 |
办公、信息化设备 | 计算机、打印机、监控系统、网线、办公车辆等 | 计算机、打印机、监控系统、网线、办公车辆等 |
7 场区布局
7.1 功能分区
动物检疫隔离场按使用功能要求分为管理与生活区和隔离区。隔离区内应设置草料储存区、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等。
7.2 总体布局
7.2.1 各区排列顺序按主导风向、地势高低及水流方向依次为管理与生活区、草料储存区、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若地势、水流和风向不一致,则以风向为主。
7.2.2 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晰,隔离场与外界、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进出通道应设有“动物隔离场,请勿靠近”等醒目警示标志。
7.3 管理与生活区布局
7.3.1 管理与生活区大门应靠近场外干道,门口设门卫室、消毒间和消毒池;临近大门的宗主位置可设置管理用房,并在其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停车场;检验检疫机构派驻兽医、场内工作人员的办公与生活设施应纳入检疫隔离场管理与生活区统一设计、统一布局。
7.3.2 动物检疫隔离场应建有与驻场人员数量相适应的食堂,设有独立操作间、储藏室、餐厅等。食堂位于办公用房的另一侧或便于生活区和隔离区人员共用的位置。生活区人员餐厅须与隔离区人员餐厅有效隔离,避免交叉使用。
7.4 草料储存区布局
应建有相应的饲草库、饲料库等。饲草和饲料的储存设施容量应与建设规模相匹配。
7.5 隔离饲养区布局
7.5.1 隔离饲养区入口处应设置门卫室、消毒室、消毒池,并在入口处张贴清洗消毒程序和要求。
7.5.2 隔离饲养舍在隔离区处于核心位置,除配备必需的饲养设施外,还应设有运送饲草料的通道(净道)、运输动物排泄物的通道(污道),且净道和污道必须分开设置。
7.5.3 隔离区内应建设与隔离场建设规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包括值班室、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隔离区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要相对封闭,与隔离饲养舍的距离要符合防疫要求。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必须专区封闭式集中存放至隔离结束。
7.5.4 隔离区内应设置动物装卸台,以满足动物装卸的需要。动物装卸台与隔离饲养舍之间应有通道相连。
7.5.5 隔离区应设置采血通道等动物检疫采样设施。采血通道应设置待采血区、采血区、采毕区及转移通道;采血区要有顶棚、废弃物存放容器、洗手池等。
7.6 病畜隔离区布局
7.6.1 病畜隔离区应布置在隔离饲养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与隔离饲养区间距宜大于30m。
7.6.2 病畜隔离区内应建有实验室、兽医诊疗室、药品储存室、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7.7 无害化处理区布局
7.7.1 无害化处理区应靠近病畜隔离区,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出入口设有消毒设施,能满足隔离动物设计规模的处理要求。
7.7.2 无害化处理区应建有与隔离动物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且防渗、防溢,排放应达到防疫和环保要求。
7.7.3 无害化处理区应建有与隔离动物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堆粪场所,场地应硬化、防雨、防渗漏,动物粪便应集中堆积并进行发酵处理。
8 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
8.1 建筑工程
8.1.1 管理与生活用房
检疫隔离场管理与生活用房均为普通民用建筑,执行相关民用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即可。
8.1.2 草料库
宜采用轻钢结构,并应符合GB 50017的要求。饲草库面积,牛不小于0.35m2/头、羊不小于0.05m2/只;饲料库面积,牛不小于0.15m2/头、羊不小于0.025m2/只、猪不小0.15m2/头。饲草库、饲料库四周宜封闭,以方便熏蒸消毒;草料库调边设置消防设施。
8.1.3 隔离舍
8.1.3.1 隔离舍宜为单层建筑。牛舍檐高不低于3.5m;猪、羊舍檐高不低手2.8m。各舍间距不小于檐口高度的3倍~5倍。
8.1.3.2 隔离舍内饲养面积,牛不小于5m2/头,羊不小于2m2/只,猪不小3m2 /头。隔离舍内宜分圈栏饲养,每栏宜不超过50头(只)。圈栏地面应硬化,并有一定坡度,且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
8.1.3.3 隔离舍宜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屋项应设置隔热保温层,地面防滑、防积水,地面和墙壁应耐消毒液的酸碱腐蚀。
8.1.3.4 建筑地基基础按照GB 50007的要求设计。建筑结构荷载按照GB 50009的要求设计。混凝土结构按照GB 50010的要水设计。砌体结构按照6B 50003的要求设计。钢结构按照GB 50017的要求设计。
8.1.3.5 隔离舍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0年。建筑抗震按照GB 50011的要求设计,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丁类。建筑防火类別和耐火等级按照GB 50016和CB 50039的要求设计。
8.1.4 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池宜设置防雨棚,池底和池的四围应做防渗漏处理;堆粪场设置防雨棚,场地应硬化、做防渗漏处理。
8.2 附属设施
8.2.1 围墙
牛、羊应符合SN/T 4233的要求;猪应符合SN/T 2032的要求。
8.2.2 门禁及消毒池
检疫隔离场各区入口处应设置门禁,门禁处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池。门禁可采用电动伸缩门或电动起落杆等。消毒通道的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得小于4m,深度不小于0.3m。消毒池一般为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cm。消毒池底部应设有排水孔和排水管道。
8.2.3 场区道路
应符合NY/T 682的相关规定。
8.2.4 给水和排水
管理及生活建筑的给水、排水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污水采用暗管排入污水处理设施,雨雪等自然降水可采用明沟排放。
8.2.5 防鸟、防鼠等设施
仓库、畜舍等的通风口、排水口设置金属防鼠网,进出口大门]设置挡鼠板,门窗关闭严实;仓库、畜舍等门窗安装防鸟网,树枝离仓库、畜舍等门窗距离至少1m。
8.2.6 装卸台
装卸台一般为砖混结构,与载畜车辆车厢高度相同。其斜面为动物上下的通道,坡度小于30%,斜面应防滑,围栏、通道和门等没有突出部分或锐利边缘以免划伤动物。也可以使用龙门架升降机装卸动物。装卸台与隔离饲养舍之间应该有通道相连,通道内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9 环境保护
9.1 动物检疫隔离场建设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通过环境评估并取得环评许可证明,确保其与周围环境互不污染。
9.2 动物检疫隔离场应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污水管道及处理设施应防渗漏、防溢漏。
9.3 管理与生活区垃圾应集中堆放,待动物放行后消毒处理并运出。
9.4 场区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1 投资构成及估算
应控制和降低建设投资,工程建设投资估算及构成见表3。
表3 工程建设投资估算及构成
名称 | 规模 头、只 | 总投资 万元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及安装费%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预备% |
牛 | 200 | 590~745 | 62.5~64.0 | 25.2~23.7 | 7.5 | 4.8 |
400 | 810~1025 | 67.5~68.7 | 20.2~19.0 | 7.5 | 4.8 | |
800 | 1245~1595 | 70.7~71.8 | 17.0~15.9 | 7.5 | 4.8 | |
1200 | 1765~2267 | 73.9~74.8 | 13.8~12.9 | 7.5 | 4.8 | |
羊 | 300 | 515~650 | 55.7~57.3 | 32.1~30.4 | 7.5 | 4.8 |
600 | 655~830 | 60.1~61.5 | 27.6~26.2 | 7.5 | 4.8 | |
1000 | 905~1150 | 63.9~65.3 | 23.8~22.4 | 7.5 | 4.8 | |
2000 | 1340~1785 | 67.2~68.4 | 20.5~19.3 | 7.5 | 4.8 | |
猪 | 300 | 605~760 | 55.8~57.4 | 31.9~30.3 | 7.5 | 4.8 |
600 | 850~1075 | 57.5~59.0 | 30.2~28.7 | 7.5 | 4.8 | |
900 | 1110~1405 | 58.3~59.9 | 29.4~27.8 | 7.5 | 4.8 | |
1200 | 1425~1810 | 60.4~61.8 | 27.3~25.9 | 7.5 | 4.8 | |
注:表中规模为设计的畜位数。 |
10.2 建设工期
一般为6个月~24个月。
10.3 劳动定员
固定的劳动定员宜不少于7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1名、高级兽医师1名、实验室配合人员2名、后勤人员3名。
注:由于动物检疫隔离场的生产不是连续性的,隔离动物饲养工作由隔离方提供,动物检疫隔离场只提供场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5月7日发布,2021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