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 3364-2018(SB/T 10494-2008)《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猪胴体劈半锯》。与NY/T 3364-2018(SB/T 10494-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008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将型式和基本参数修改为基本参数(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表1(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往复式劈半锯的基本参数要求(见表1);
增加了技术要求中的一般要求、主要零部件、装配要求、安全防护(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将设备安全卫生修改为安全防护(见5.5,2008年版的5.5);
删除了技术要求中的传动、焊接(见2008年版的5.6、5.7);
增加了空载试验、负载试验(见第6章,2008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将标志、包装、运输修改为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储存(见第8章和第9章,2008年版的第8章)。
本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诺恩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伟生、赵秀兰、刘春来、吴丽娟、王向宏、朱增元、徐开春、高胜普、张朝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 3364-2018(SB/T 10494-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胴体劈半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猪胴体劈半锯的设计、制造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99 优质碳索结构钢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 采用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面的简易法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13306 标牌
GB/T 15115 压铸铝合金
GB 1679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B/T 27519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
SB/T 224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
SB/T 228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劈半损耗
正常工作状态下劈半作业产生的骨肉损耗量。
3.2 劈半深度
劈半锯锯条露在机架外部的长度,即劈半时锯条接触猪胴体的长度。
4 基本参数
猪胴体劈半锯的基本参数包括劈半深度、锯条往复行程、锯条往复频率、锯条线速度、功率、劈半损耗和锯条平均使用寿命,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基本参数
项目 | 往复锯 | 带锯 |
劈半深度,mm | ≥380 | ≥430 |
锯条往复行程,mm | 60~70 | - |
锯条往复频率,次/s | ≤23 | - |
锯条线速度,m/s | - | 7.0~7.5 |
功率,kW | ≥2.2 | ≥2.2 |
劈半损耗,g/头 | ≤400 | ≤200 |
锯条平均使用寿命,头/条 | ≥5000 | ≥800 |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猪胴体劈半锯设计、制造等的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7519的规定。
5.1.2 与胴体接触或间接接触部分的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相关要求。
5.1.3 电气线路、管路应排列整齐,紧固可能,在运行中不应出现松动、碰撞与摩擦现象。
5.1.4 轴承在运转时,温度不应有骤升现象;空载时,温升应不超过30℃;负载时,温升应不超过40℃。减速箱润滑油(脂)的最高温度应不超过65℃。
5.1.5 设备及各转动部件应运转平稳、灵活,无卡滞、抖动现象。空载时,噪声不应大于85 dB(A)。
5.1.6 锯条应方便更换、调整,调节范围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要求。
5.2 主要零部件
5.2.1 主要零部件的结构及加工应符合GB/T 699、GB/T 1184、GB/T 9439、GB/T 15115、GB/T 27519的相关规定。
5.2.2 铸件不应有裂纹、疏松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5.2.3 带轮轴孔表面和轮缘处不应出现冷隔、夹渣等现象。
5.2.4 带轮与轴等零件组装后,应做平衡试验。
5.2.5 使用时,宜配置平衡器。
5.3 装配要求
5.3.1 装配前,应对零件进行清洗。所有零部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协作件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零部件的装配应符合SB/T 224的规定。
5.3.2 减速箱和油封处应无渗漏。
5.4 外观
5.4.1 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损伤等缺陷,与胴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位应便于清洗,不得存在死角。
5.4.2 涂层应色泽均匀,平整光滑。直接或间接接触肉品的部位不得涂漆。
5.4.3 漆膜附着力应符合SB/T 228的相关规定。
5.5 安全防护
5.5.1 应在醒目部位固定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5.5.2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内容。
5.5.3 外露转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T 8196和GB 16798的规定。
5.6 电气安全
5.6.1 电气安全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并有安全合格证。
5.6.2 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0.1Ω。
5.6.3 应有可靠绝缘,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6.4 使用2倍的电气设备额定电源电压值或1000 V两者中的较大值,作用于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约1s后,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空载试验
空载试验应在总装检验合格后进行,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应不少于1h,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见表2。
表2 空载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方法 | 标准要求 |
1 | 运转平稳性 | 目测 | 应符合5.1.5的规定 |
2 | 电气装置 | 目测 | 应符合5.1.3的规定 |
3 | 轴承、减速箱升温 | 测温仪器 | 应符合5.1.4的规定 |
4 | 减速箱和油封处渗漏 | 目测 | 应符合5.3.2的规定 |
5 | 空载噪声 | 按GB/T 3768的规定 | 应符合5.1.5的规定 |
6.2 负载试验
在空载试验合格后,对猪胴体劈半锯进行全面清洗、润滑后做负载试验,在额定转速及满负荷条件下,连续运转应不少于1 h,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见表3。
表3 负载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方法 | 标准要求 |
1 | 运转平稳性和噪声 | 目测、感官 | 应符合5.1.5的规定 |
2 | 线路管路和控制装置 | 目测 | 应符合5.1.3、5.6的规定 |
3 | 轴承温升和减速箱油量 | 测温仪器 | 应符合5.1.4的规定 |
4 | 减速箱和油封处渗漏 | 目测 | 应符合5.3.2的规定 |
5 | 劈半损耗 | 计量 | 应符合表1的规定 |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正”后方可出厂。
7.1.2 产品出厂应实行全检,并做好产品出厂档案记录。
7.1.3 出厂检验项目应满足:
a)装配质量符合5.3的规定;
b)外观质量符合5.4的规定;
c)安全防护符合5.5的规定;
d)电气安全符合5.6的规定;
e)空载试验符合6.1的规定。
7.1.4 用户有要求时,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试验可在用户单位进行。负载试验应符合6.2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周期性抽查检验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样本应在12个月内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检查批量应不少于4台,样本数量不少于2台。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
8 标志和随行文件
8.1 标志
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91和GB/T 13306的规定。标牌上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制造商名称、商标、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8.2 随行文件
每台产品应提供下列随行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包括附件及随机工具清单)。
9 包装、运输和储存
9.1 包装
9.1.1 产品在包装前应进行防潮、防锈处理。在正常运输和保管情况下,防锈的有效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应少于6个月。
9.1.2 产品随机配件、工具应固定在箱内。
9.1.3 包装箱应符合运输和装载要求。包装箱外应标明收货单位及地址、产品名称及型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包装箱尺寸(长×宽×高)、毛重等,还应有“不得倒置”向上”“小心轻放”“防潮”“吊索位置”等标志。
9.2 运输和储存
9.2.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整机和零部件及随机备件、工具不受损坏。
9.2.2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应注意防潮,避免与酸、碱及农药等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混放,在室外临时存放时应有遮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8月1日发布,2019年11月12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