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悦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晖、王金枝、贾伟、张德权、李侠、余群力、陈雪峰、白跃宇、刘真理、金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骨粉(糊)的定义、分类、加工厂卫生要求、原辅料要求及加工技术要求、包装与标签、标识、运输及储存等工序的加工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骨与鱼骨为原料生产的骨粉(糊)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
GB/T 24617 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1101号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骨粉(糊)Bone meal(Powder)
指以畜禽骨、鱼骨为原料,采用分离、破碎等技术处理获取蛋白质、矿物质和脂肪等成分,经干燥或不干燥处理得到的可食性粉(糊)状制品。
4 分类
4.1 按原料来源
分为畜、禽、水产品骨粉(糊)。
4.2 按产品形态
分为骨粉和骨糊。
5 加工厂卫生要求
骨粉(糊)加工厂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4、GB 14881、GB/T 27304的规定。
6 原辅料要求
6.1 原料来源
必须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的活体,禁止在养殖、加工、收购、运输、储藏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鱼骨类产品要求来自无污染的海洋、湖泊、河流等水系。
6.2 卫生指标、污染物与农兽药残留
6.2.1 卫生指标
畜骨、禽骨、水产骨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07、GB 2733、GB 9959.1、GB 9961、GB 16869、GB/T 17238的要求。
6.2.2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及国家有关规定。
6.2.3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
6.2.4 兽药残留量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公告的规格,同时不得含有国家明确公告禁用兽药或其他化合物,其公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76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1519号公告等。
6.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9959.1、GB 9961、GB 10133、GB/T 17238的规定,其他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规定。
6.4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5 添加剂
骨粉(糊)中所用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加工技术要求
骨粉(糊)的加工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7.1 前处理
7.1.1 禽、骨、水产骨
对骨原料进行杂质的挑拣,除去杂质的原料需骨肉分离,先经骨肉分离,所得骨渣根据需求去血水后投料;不经骨肉分离的,可进行破碎或不破碎处理,根据需求采用清水除去血水后投料。
7.1.2 畜骨
大块畜骨经挑拣去除杂质后去血水,破碎后投料,不经破碎的直接除杂质、去血水后投料。
7.2 磨碎
经前处理的原料骨,经胶体磨、骨泥磨等设备在不高于12℃环境中进行低温磨碎处理。骨糊的最大颗粒不大于0.5mm。
7.3 制品加工
7.3.1 骨粉
磨碎处理后所得骨糊,经干燥处理,使骨糊脱去大部分水分成为骨粉。干燥过程添加抗氧化剂等应符合GB 2760的有关规定。
7.3.2 骨糊
磨碎后的骨糊装于塑料袋内,均匀置于托盘内;需储存和运输的骨糊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年第1101号令的要求。
8 包装与标签、标识
8.1 包装
8.1.1 内包装
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9687、GB 9688的规定。
8.1.2 外包装
可采用纸箱、铁桶、塑料桶等;定量包装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规定。
8.2 标签、标识
8.2.1 产品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2 产品标识
应符合GB/T 191规定。
9 运输与储存
9.1 运输
骨糊的运输应符合GB/T 20799和GB/T 24617的有关规定;骨粉应有防潮措施。
9.2 储存
骨粉和骨糊的储存条件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骨糊的储存应执行GB/T 24617的有关规定。
骨粉产品应于5℃-30℃条件下常温储存、避光、通风、干燥储存;离墙20cm、离地10cm以上,中间留通道,远离水源、热源,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库储存。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2017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