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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发布日期:2013-03-05
 
核心提示:重视和关注动物产品安全,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国际市场动物产品消费水准已进入安全、保健时代,国内对动物食品卫生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之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对肉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
  重视和关注动物产品安全,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意义十分重大。目前,国际市场动物产品消费水准已进入安全、保健时代,国内对动物食品卫生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之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对肉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人们不仅关心肉品的营养、口感,更加关心的是肉品的安全、放心;不仅注重动物产品是否染疫,还对其药物残留情况、质量状况等有更严格的要求。近几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二恶英、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动物疫病和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把好屠宰检疫和产品品质检验这一动物产品安全的最后关口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国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动物屠宰检疫与产品品质检验并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体系,切实搞好部门协作,才能真正有效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1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相互关系
  1.1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本质
  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动物在即将屠宰前的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动物的头蹄、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检查。
  肉品品质检验是由屠宰厂、肉联厂等肉品加工企业自行实施,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份、规格、膘情以及其它卫生质量、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疫病进行的检查。
  1.2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区别
  1.2.1性质不同。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是由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来实施,具有强制性;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企业自行实施。
  1.2.2实施主体不同。屠宰检疫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检疫员不仅要具备相应专业技术,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能考试,还应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质,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上岗。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自行配备检验人员,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品质检验人员证件即可上岗。
  1.2.3内容不同。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包括动物入场前的查证验物,按照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对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或禁宰的处理;宰后检验主要包括头部、蹄部、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的检查,根据检疫结果作出食用、有条件食用、化制、销毁等处理。
  肉品品质检验是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肉品的理化情况普通微生物的检查,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或者注入其它有害物质、根据检验结果对肉品品质作出评估。
  1.2.4法律依据不同。屠宰检疫依据的是《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肉品品质检验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方法。
  1.2.5目的及法律后果不同。屠宰检疫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向全社会负责,检疫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品质检验进行认定,对企业自身的信誉、效益负责。
  1.3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角度看,二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屠宰检疫通过宰前和宰后的检验程序、确保上市动物产品无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强制无害化处理有病有害的动物及其产品;品质检验通过感观检查、理化检验和细菌学检验等方式确定肉品品质等级、受污染状况等,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都应在动物屠宰加工过程中完成,共同把住动物产品食用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现阶段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责任不清
  《动物防疫法》中明确动物屠宰中对其胴体、头、蹄、内脏等实施检疫、监督;检疫内容是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未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由于《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同,执行措施不一,造成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责任不清,普遍的表现是重屠宰检疫、轻品质检验、屠宰检疫到位,品质检验中是走过场,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的注水肉问题、种公、母猪肉上市问题都将责任归咎于农牧检疫部门,而实质上它应该是品质检验的范畴。
  2.2《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到目前为止,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仍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只有参照原《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配套规章执行,或者临时性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指令办理,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一直沿用1959年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该规程虽然操作性非常强,但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动物疫病流行的新特点和广大消费者的要求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3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并举,确保产品安全
  3.1完善《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建议,从立法上根本理顺屠宰检疫管理体制
  《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的制定和颁布,对规范和促进动物检疫工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动物检疫工作中许多问题的产生也源于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措施不力,法律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进步,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和发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起月1日实施。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也已出台。检疫是政府行为,不能由企业实行自己检查,检疫与经营相分离是与国际接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的需要。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自律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肉品质量严格把关是适应市场的需要,也是自身生存的需要。
  3.2加强源头管理,大力实施“绿色动物产品”工程
  抗生素、“瘦肉精”以及其它违禁或限量添加的添加剂等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依靠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只是补救措施,根据措施应该是加强源头管理,通过学习建立“绿色动物产品区”等项目的建设,促进无污染的动物产品生产、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的事件。
  3.3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严把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关
  为保障肉类供应安全,在目前管理模式下,各部门应该齐抓共管,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权力又有责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程序,负责品质检验的部门更应该异地品质检验落到实处,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杜绝注水肉、异常肉、“瘦肉精”上市供应。这样既把好了屠宰检疫关,又把好了品质检验关,才能真正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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