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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2-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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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5-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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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概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农业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全部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3  术语和定义
  GB 185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
  从事 GB/T 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031 牲畜饲养、032 家禽饲养、039 其他畜牧业、0531 畜牧良种繁殖活动等动物饲养活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体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
  3.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规模(按养殖场最大养殖能力确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3.3  场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自有粪污消纳土地和租赁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总氮 月 b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
大肠菌群、蛔虫卵
季度 半年
a 化学需氧量、氨氮原则上需开展自动监测,若地方环境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b 总磷、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地方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场界 臭气浓度 半年
注 1:应参照 HJ/T 55 和 HJ 905 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注 2:对于群众投诉较多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3 场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养殖栏舍、破碎设备、风机、曝气设备、脱水设备、泵等噪声源在场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场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HJ 2.3、HJ 91.2、HJ 610、HJ164、HJ 442.8 中的相关规定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 3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环境要素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
地下水 耗氧量(CODMn 法,以 O2 计)、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总大肠菌群
海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蛔虫卵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2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2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3 及 HJ 1029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批次记录养殖种类、栏舍数量、栏舍面积、存栏量、出栏量等生产运行信息;按月记录总取水量、总排水量,按年汇总。
  6.1.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设计参数、运行参数、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设计参数、运行参数、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固体废物信息记录
  按日记录固体粪污的清粪方式、粪污产生量和清出量、粪污处理工艺、粪污利用去向等。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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