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开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的出台将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养殖业属于弱势产业,污染防治十分必要,但又不宜给养殖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为此,征求意见稿兼顾了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其制度设计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了“以奖促治”的立法思路。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4类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和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评价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激励措施,包括:对污染治理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等的价格优惠政策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对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qyz@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