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广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及广西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超常规的办法,强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广西各地各部门分类分步骤做好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交接工作。
12月16日,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质监部门同步进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人员交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自治区工商局进行本级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和人员交接。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职能和人员交接延至2014年春节后进行。交接前,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受理食品流通行政许可等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后,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受理主体等也要相应地划转交接。以12月16日为界,之前受理的食品生产环节事项由质监部门抓紧办结,之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自治区本级的食品流通环节有关交接事项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质监部门的交接要求办理。市、县(市、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未交接前,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受理主体不变;如遇特殊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监、工商部门加强衔接、妥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职能交接后,原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颁发的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有关规定换发。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许可证的发放继续按照质监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