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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禁产禁销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2013-12-13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内容摘要:为规范腊制品市场、杜绝病死猪肉熏制的腊肉流向市场,湖南省株洲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规定自12月10日起,该市禁止所有生产单位、市场及餐饮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违反要求的单位将面临查处。
   为规范腊制品市场、杜绝病死猪肉熏制的腊肉流向市场,湖南省株洲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规定自12月10日起,该市禁止所有生产单位、市场及餐饮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违反要求的单位将面临查处。
  据了解,腌腊制品的腌制工艺十分重要,在腌制过程中要进行控温,如果高温腌熏,猪肉的脂肪可能产生出三四苯病芘这种致癌物质。腌腊制品中亚硝酸盐的量也有规定,如果超标使用也会致癌。业内人士表示,株洲以政府通告名义强力规范腊猪肉制品,是在全国开先河之举。
  据株洲市食安办调查,目前腊肉制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无标识腊肉制品的现象;腊肉制品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卫生条件极其恶劣,食品安全缺乏保障;腊猪肉制品已成为病死猪肉回流餐桌的主要途径,安全隐患较其他腊制品更大。
  为此,株洲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此次《通告》,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自产自用的除外)。无标识的腊猪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识的腊肉制品。
  《通告》规定,在生产环节,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在流通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出售的腊猪肉制品必须有标志标牌,注明了产品的信息。在餐饮消费环节,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标识的腊肉制品。
  株洲市政府表示,自12月10日起,凡违反《通告》要求的,质监、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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