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规定如下:
1.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2.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1. 转载本网内容,请注明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或与本网联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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