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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含牛肉类原料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

2013-11-2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摘要: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规定如下:
   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规定如下:
  1.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2.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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