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与规范管理工作,促进生猪养殖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浙江湖州德清县在进行生猪养殖场关停拆除(转产)工作同时,稳步推进对剩余养殖户的后续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文件,制定了《德清县生猪养殖准养条件实施办法》。
文件根据县生猪养殖区域划分和生态承载能力,按照“减少总量、分区实施、生态养殖”的原则,划分了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按照规定于2014年前全面关停,限养区内的养殖户则面临新“八规”:一是申报养殖计划,二是治理养殖污染,三是加强后续管理,四是按期缴纳费用,五是禁止违章扩建,六是保证无害化处理,七是配合监督管理,八是签订承诺书。
生猪养殖业主符合以上准养条件,持承诺书和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农牧结合等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所在乡镇(开发区)审核,对审核后原则同意的,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县生猪整规办。县整规办牵头组织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综合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畜牧兽医局发放《生猪准养证》和《生猪准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