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2006年4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曾颁布一项最终规则,准许中国内地的加工家禽产品出口至美国,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在认可设施加工,而所使用的家禽必须在认可屠宰房屠宰,有关屠宰房位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家禽的其他国家内;此外,这些家禽产品必须在美国入境港口再受检查,以防出现运输损坏、标签、适当认证、一般情况、准确数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后来美国国会通过法例,成功阻止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实施上述规则。不过,美国国会议员已于2009年秋天同意废除这项法例,但要求美国农业部作出以下承诺:
1.对于中国提出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申请,不会提供任何优待;
2.中国内地设施获发认证并有资格对美国出口家禽产品前,必须先审核有关的检验制度,并派员实地视察有关屠宰及加工设施、化验所及其他监管运作,之后至少每年1次进行有关审核;
3.显着提升进境口岸的重检水平;
4.与其他输入中国内地家禽产品并进行审核和实地视察的国家建立正式和快捷的资料共用系统;
5.向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汇报有否颁布或实施任何家禽产品检查规定,允许中国内地向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
6.美国农业部就新审核和实地视察完成报告后,须于30天内公布。若有关审核或实地视察的目的,是要决定中国的家禽检查制度是否达到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则须在发出任何有关决议的通知前至少30天公布有关审核或视察报告;
7.对外公布获认可对美国出口家禽或家禽产品的中国内地设施名单,若有关认可设施超过10家,即须通知美国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
过去4年,美国农业部与当地机构及中国内地的相关部门合作,确保能够履行上述承诺。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013年3月4至19日进行了实地审核,认为在2010年12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已经解决,监管加工家禽的中国食品安全制度与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相同,有能力确保加工设施生产安全、健康、无掺杂以及有正确标签的产品。审核主要检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加工家禽生产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以下6个范畴的表现,包括政府监管、法定机构和食品安全规例、卫生、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系统、化学残余物项目,以及微生物检测项目。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指出,将执行以下措施,确保中国可以维持监管水平:(1)中国内地必须使用指定的标准方法,向美国提供其食品安全制度的各方面详细资料,(2)在中国内地加工的鸡产品进口美国时必须接受较严格的检查,(3)局方每年都会审核中国的家禽加工制度,以及(4)若局方发现中国内地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未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国内地将不再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加工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