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2012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号公告"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已于该法第22条第1项第6款明文规定,故原公告拟予废止;另该公告的其它内容,有关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部分,故依该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公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其要点如下:
1. 规范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标示内容。(草案第一点)
2. 规范应标示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范围。(草案第二点)
3. 规范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认定标准。(草案第三点)
草案全文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法有容器或包装法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