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严禁跨区域销售
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牲畜屠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为在广州市销售生猪产品(含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热鲜和冷却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含外地)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应当配合提供或申报有关经营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以及受奖惩情况等信息。本地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由主管部门主动收集信息建立。外地屠宰企业进入广州销售生猪产品的,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建立信用档案并每年进行复查审核。
在广州全市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应当达到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11)AAA级(含)以上;具有自有或相对固定的生猪采购养殖基地,实行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品牌化经营模式,具有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生猪产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实现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追溯。广州市严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生猪产品。
据悉,广州市使用牲畜屠宰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实行全程信息化追溯管理,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含品牌肉、分割肉、外来肉等向销售终端配送生猪产品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场地、设施等信息,经核实后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应当使用信息系统实时申报生猪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并联网出具主管部门监制的票据。
销售生猪产品应公示
广州市工商局规定,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进出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内部管理制度,承担本企业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运输配送、销售服务等统一管理责任。外地屠宰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所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统一管理。
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生猪产品零售者应当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和具备能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卫生的经营条件。在农贸(肉菜)市场、大中型超市以外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与熟食、即食食品经营区域有效隔离,并具备低温储存、防尘防虫、噪音隔离等设施,鼓励采用生猪产品品牌连锁专营店形式开展生猪产品零售经营活动。生猪产品零售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或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生猪产品。
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信用信息。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拒绝提供、隐瞒或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不按规定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生猪产品追溯管理,或者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责令产品退市、停止销售、召回,以及停用信息系统、收回监制票据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