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具有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情形,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同时,该办法明确,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等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为3到5年不等,在此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此外,该办法提出,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降级、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办重大活动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