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关于食品标示新增了以下规定:(1)强制要求标示制造厂商;(2)特定商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3)落实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标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规定标示,则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违规行为人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的,可命其歇业或停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掺伪或假冒,最高可处新台币1500万元,产品应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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