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15元标准对祖代以上种禽场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8元;按每只种禽3元标准对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0.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4元。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60元,市财政补助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32元,以缓解家禽产销矛盾。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市政策,尽快研究出台扶持措施,确保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4日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