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84—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前 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9684—19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9684—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删除了关于不锈钢牌号的规定;
——增加了理化指标的单位换算;
——增加了其他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不锈钢为主体制成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具容器
用于生产、加工、烹饪和盛放各种食品的炊具、餐具、食具及其他容器。
2.2 餐具
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刀、叉、匙、筷等用餐工具。
2.3 主体
不锈钢食具容器中接触食品的不锈钢部分。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主体材料
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材料制造;餐具和食品生产机械这边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
3.1.2 非主体材料
食具容器和机械设备中接触食品的非主体部分可以采用其他金属、玻璃、橡胶、塑料等材料制成,但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要求。
3.2 感官要求
接触食品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锈迹,焊接部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dm2) 4%(体积分数)乙酸 ≤0.01GB/T 5009.81
铬(以Cr计)(mg/dm2) 4%(体积分数)乙酸 ≤0.4
镍(以Ni计)(mg/dm2) 4%(体积分数)乙酸 ≤0.1
镉(以Cd计)(mg/dm2) 4%(体积分数)乙酸 ≤0.005
砷(以As计)(mg/dm2) 4%(体积分数)乙酸 ≤0.008
注1:浸泡条件均为200mL/dm2,煮沸300min,再室温放置24h。 注2: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不检测铬指标。
3.4 添加剂
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4 其他
4.1 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食品接触用”。
4.2 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标识不锈钢类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1日发布,2011年12月2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