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7年,在科技部和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与芦荟产业行业协会,历时两年对库拉索芦荟凝胶(即叶肉部分)进行了系统的安全毒理学评价。以此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卫生部于2008年5月26日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批准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及食品原料,并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规格等进行了规范。这意味着食品企业无论是酸奶、果冻还是饮料、罐头,只要所使用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原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即可市场准入,打开了芦荟食品产业发展空间。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2009年2月6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告》的发布,为规范我国芦荟食品产业发展,安全正确使用和食用芦荟,并与国际芦荟产业接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既明确了生产企业的责任义务,又让消费者买得放心,食得安心;利于市场和监管部门检查,规范产品市场;使我国新资源食品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公正透明,且具可操作性;对于我国新资源食品的开发应用及市场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及食品原料,有效促进了我国芦荟种植、加工、终端产品生产、市场销售一体化健康发展,对促进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就业、农村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