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规模养鸡场的监管工作,降低养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安县从以下五方面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
一、对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养殖中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提出了整改意见。
二、对疫病防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免疫程序备案制,并监督规模养殖场按照备案的自主免疫程序开展免疫工作。
三、对鸡进出栏情况进行监管。鸡进栏前,必须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执行24小时内落地检疫申报制,落实隔离观察制度,期满后,经检疫合格,方可投入生产;鸡出栏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四、对养殖投入品情况进行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加强对养殖场兽药、饲料的使用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养殖场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或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药品,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
五、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养殖场必须修建合格的无害化处理池,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不得运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