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快餐使用速成鸡,再次引起社会对肉类产品安全问题的关注。12月27日,《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对动物和动物产品从产地到屠宰、销售各个环节的检验检疫做出严格、详细的规定,为肉类产品“健健康康”走上市民餐桌提供了多重保障。
在“速成鸡事件”中,活鸡在产地的检疫由“自己人”做,实际上形同虚设。《条例》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并取得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条例》规定,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或者货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速成鸡事件”中,屠宰厂只收到养鸡场自己出具的检疫证明即可过关。《条例》则堵住了这一漏洞,规定为:屠宰厂应当建立进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志,做好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等检测记录。屠宰厂对查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为防止监管部门可能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条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行为;出售、非法出具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