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坝区某乡镇农贸市场鲜猪肉经营户涉嫌销售未经检疫鲜猪肉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近日,县市场监管局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坝区农贸市场随机检查中,现场查获3户经销户销售的鲜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该批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3户鲜猪肉经营户涉嫌违法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被立案调查,相关批次未经检疫鲜猪肉已被依法扣押,并送集中销毁点依法销毁;农业部门执法人员也对3户鲜肉销售户的屠宰场所进行检查,并责令当事人销毁加工设备、工具。目前,3起案件还在办理中,3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 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猪肉作为我们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在市民“菜篮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 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猪肉购买者要通过正规经营渠道购买猪肉,选择合法合规经过检疫的猪肉,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