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自觉履行报备义务。在农村客堂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5桌(含5桌)以上的,举办人(承办人)应提前10日内将聚餐时间、地址、餐次、人数、菜单、承办厨师、饮用白酒、是否使用醇基燃料等信息通过昆明市“客事放心码”向所在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报。
二、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指导。
三、聚餐场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承办厨师、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五、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渠道并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时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不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用发芽土豆、草乌附子、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鲜黄花菜、四季豆、东北油豆、久泡木耳、河豚等加工制作食品;不得采购、食用野生动物及长江禁捕鱼类。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对采购的食品要认真检查,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六、严格规范菜肴加工制作行为。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在常温下贮存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充分加热,确保食物炒熟煮透。餐饮具要清洗消毒,区分使用,生熟分开。对宴席食用的食品必须预留200克以上的样品,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
七、危险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危险化学品必须与食品分开存放,不能保存在食品储存、加工及就餐场所内。使用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做燃料、助燃剂的,盛装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等警示语,其形状、颜色、容积等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严禁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与盛装食用油、散装白酒、水的容器同室存放,混用混放,避免误拿误用酿成悲剧。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人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
八、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白酒。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加强集体聚餐(宴席)散装白酒管理 12 条措施》的规定。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提倡文明聚餐,不劝酒、不过量饮酒。若身体不适,请不要饮酒。
九、大力倡导文明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做到“光盘行动”,争当抵制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勤俭节约的示范者、文明健康的倡导者。
十、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
广大群众如发现农村集体聚餐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