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罗山县某敬老院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10月12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罗山县某敬老院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送达检测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固始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3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防鼠板为木质且高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信阳市平桥区某餐饮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7日,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餐饮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未佩戴口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信阳市羊山新区某餐饮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7月30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在某餐饮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信阳市羊山新区某餐饮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8月14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在某餐饮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部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餐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