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江县某冻库将猪肉串冒充羊肉串对外销售案
2024年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冻库涉嫌将掺羊脂肪的猪肉串冒充羊肉串销往各夜宵摊点。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10月15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肉类制品违法犯罪的“夜鹰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一冻库内有6件标称为“羊味肉串”的预包装产品,配料表标注主要原材料为猪肉与羊脂肪,另一冻库内发现4件加5包已撕掉外包装,用透明塑料袋重新包装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肉串。该局执法人员连夜开展调查走访,发现多家夜宵餐饮店从当事人处购进上述“羊味肉串”,冒充羊肉串对外售卖。经查明,该冻库自从2023年12月21日开始购进“羊味肉串”产品,12月22日开始销售。从2024年4月份开始撕掉产品原外包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后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自2024年4月1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2142包羊味肉串,涉及多个县市区,销售金额达74785元。9月4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掺假掺杂的食品,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随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事人以猪肉串冒充羊肉串案,恶意欺诈消费者,疑为夜宵餐饮行业的“潜规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本案的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勇于担当的良好形象。
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6·5”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涉案物品无人认领)案
2024年10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6· 5”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涉案物品无人认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拍卖所得款项9.5万元。
2024年6月5日,安化县公安局在豫SMF**8货车上查获未经检验的冷冻食品(牛副)8.36吨,当日,安化县公安局向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该线索。经查,该货车司机不知晓该车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货主及收货人真实姓名,无法向本局指认所运载物品的权利人。2024年7月29日,该局以登报的形式在知识博览报发布公告,要求涉案物品所有人对涉案物品进行认领,如逾期未认领,将依法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依法上缴国库。同日,该局邀请安化县司法局公证处以及安化县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人员,对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的抽样过程进行了公证和见证,并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批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另外,该局还向涉案冷冻肉类制品外包装上所标示的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均未发现涉案生产商有生产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的生产行为。2024年9月4日,该局与长沙裕隆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依法对涉案冷冻肉类制品(牛副)进行先行处置。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局在涉案物品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突破重重障碍,通过采取发布公告、委托检验、依法拍卖等程序,成功办结该起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件,减少涉案物品长期冷冻保存的支出,避免了单纯以销毁方式处置涉案物品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为处理无主冻品肉类案件提供了新路径。
三、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板鸭案
2024年7月2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板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罚款15000元。
2024年4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板鸭”进行抽检。经检验,涉案“酱板鸭”的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山东某公司购进了100公斤的原料“白条鸭”,受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2月15日投入原料加工生产成“酱板鸭”,并全部销往委托方。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采取召回措施,并停业整改。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抽检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为,进一步提升了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
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制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2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肉制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扣押在案的腊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852元,处罚款20000元。
2024年3月12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活动,至案发时止,现场查获待售的成品腊鸡、腊肉、香肠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51.98元,查明当事人已销售金额852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腊肉制品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肉制品生产应当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相关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等场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必要条件。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存在极高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案查办再次告诫广大食品生产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