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查封的涉案鸡肉制品等予以没收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朱某、胡某、李某四人租赁宣城某食品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并借用该公司的家禽屠宰资质从事家禽肉制品的屠宰加工及销售业务。2018年9月,其共同注册成立宣城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从事家禽肉制品的屠宰加工及销售业务。同年年底,被告人齐某入股该公司,马某等四人将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被告人齐某。2019年上半年,马某、朱某先后返回老家阜南县经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未退股,仍享有从公司分红的权利、并于同年年底从公司领取奖金。被告人齐某负责生产、被告人胡某负责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采购及财务。
2020年初,部分客户反映从该公司采购的黄鸡色泽不黄影响销售,被告人齐某等明知冷鲜鸡肉不允许加入“日落黄”、“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仍经齐某提议,五名股东共同商议后决定对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色泽不黄的黄鸡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染色,以达到更好销售的目的。同时确定由负责生产的齐某具体操办。其后,齐某安排公司员工采购上述着色剂,并于同年5月开始在工厂净膛组车间的水池内倒入添加“日落黄”、“柠檬黄”着色剂的水溶液,将屠宰后部分颜色不黄的黄鸡挑出并放入水池中浸泡染色,后包装出售。被告人齐某等人以200元/件、235元/件的价格向高某等人销售添加违规食品添加剂的黄鸡合计948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2020年8月份至2021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菜市场经营冷鲜鸡肉摊期间,以约200元/件的价格先后75次从齐某处订购添加着色剂的黄鸡共计913件,每件加价10元对外批发、零售至当地居民及菜市场其他经营户,销售金额人民币1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9万元。2023年4月15日,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对某农业公司经营的冰鲜黄鸡进行依法检查,分别从公司冰鲜库、冻库及退货查获冰鲜黄鸡150kg、4000只、105kg,货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经检测上述鸡肉送检样本中均检出“柠檬黄”、“日落黄”含量,后向公安机关移送。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齐某、胡某、李某、马某、朱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高某明知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犯意发起者系被告人齐某,其余股东经讨论对该提议予以认可,在实际操作中系由齐某具体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添加以及鸡肉染色。被告人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某、李某、朱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事实,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因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各被告需共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