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农药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鲜百合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海口美兰恺睿商贸行购进18公斤涉案鲜百合,进货价为人民币27.8元/公斤,销售价人民币35.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40.8元,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镉是一种有毒重金属,人体摄入过量,会危及生命健康安全。我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陆惠英销售含有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农产品案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288号万安市场内摊位待售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以1.5元/公斤的价格从叶榭市场门口流动摊贩处购进50公斤黄豆芽在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公园路288号万安市场内摊位对外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黄豆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该批次黄豆芽的合格证明文件。涉案黄豆芽用于抽检1.5公斤,单价3元/公斤,共计销售黄豆芽43公斤,货值金额129元,违法所得6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5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农产品威胁到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又因为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货值较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减轻处罚。我局严格法律适用,坚持依法打击,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
上海市金山区屎蛋生鲜超市
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9月27日,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从上海市宝山区老付水产行购进牛蛙28公斤,单价为18元/公斤,以24元/公斤的销售单价对外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蛙均已全部出售完毕,销售金额671元,违法所得167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有效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形,作出减轻处罚,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了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