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湖南某技工学校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材料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2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前改正。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学校食堂操作间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发现操作台上摆放有发霉的西红柿、发芽的土豆,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学校已当场销毁该批违法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中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8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中学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
2024年4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17日,该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结合该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4年9月23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某中学使用变质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4年9月6日,该局在汉寿县某中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用于制作菜品的青辣椒和胡萝卜原料部分已变质。但当事人仍将其作为食品原料放在食品处理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对涉案的青辣椒、胡萝卜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相关食品原料时能较完整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食源性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