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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肉类产品进口申报指南

2024-11-11      来源:福州海关12360微信号    
 
内容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肉类进口业务日益增多。还不知道国内肉类产品进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吗?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肉类进口业务日益增多。还不知道国内肉类产品进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吗?不用担心,本期小编将带您深入了解肉类产品进口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 肉类产品概念
  肉类产品是指进口后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及其熟制加工品,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熟制肉类制品、肉类罐头等。
  二| 产品准入
  我国对进口肉与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境外肉类要输华,境外国家(地区)须向海关总署递交申请资料。海关总署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index.html)查询。
  三| 资质要求
  ①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查询时须重点关注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等信息。
  ②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内进口商备案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完成备案后,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公示。
  ③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企业应在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进口肉类指定查验现场、进口肉类指定监管作业场地,配合落实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模块查询(http://customs.chinaport.gov.cn/carpubquerywebserver/views/queryAppointPlace.html)。
  TIPS
  目前福州关区仅在福清有两个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分别是福建丰大集团有限公司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福州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四| 检疫审批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对符合进口要求的肉制品,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 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企业进口报关时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录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后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部分肉类制品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例如税号为0202200090冷冻带骨牛肉、0203120090鲜或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和税号为0203290090其他冻藏猪肉,对应监管证件代码含有“7”的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六| 包装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七| 报关准备单证
  为保障顺利通关,建议企业提前准备好以下报关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电子版或电子扫描件,证书正本收货人留存备查。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时)。
  (4)如有必要时须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5)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6)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7)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后续注意事项
  一旦发生进口肉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口商应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最大程度降低对消费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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