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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4-11-01      来源: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摘要:近日,记者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结合食品安全“打非治违”“铁拳”行动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查处了一批案件。为发挥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震慑效应,督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依法诚信经营,现集中发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结合食品安全“打非治违”“铁拳”行动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查处了一批案件。为发挥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震慑效应,督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依法诚信经营,现集中发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3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厂开展检查时,在该厂冻库里发现外包装标签有被人为损毁痕迹的冷冻猪背排边575件(5750千克),部分包装印有“生产日期:30/06/202* 保质期28/12/2022 ”等字样,有已拆除外包装解冻的同类冷冻猪背排边435千克,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嫌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该局随即联合公安部门展开产品溯源调查,共查获涉案过期食品21121.43千克,涉案金额36.7万元。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拘留涉案人员5人,并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乐山市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五香干巴牛肉”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380元,违法所得6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带肉眉骨)案
  2024年7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带肉眉骨”未张贴检疫证明。经立案调查,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带肉眉骨”10件(10袋/件,每袋1Kg),该产品未经检疫,涉案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6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带肉眉骨”18Kg、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烘干肉(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述样品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诱惑红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5月21日从成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烘干肉(生产日期2024年5月1日、保质期限:8个月、产地:四川成都)30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材料,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涉案食品诱惑红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且在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系初次轻微违法。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没收涉案不合格商品,督促指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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