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将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白莲镇大王村等几个村出现了有人叫卖未经检疫的猪肉,经过侦查和线索摸排,发现2处生猪私屠宰窝点。将乐县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与农业农村局形成联合巡查机制,成立明察暗访小组,走访商贩及群众,开展线索摸排,侦查人员掌握了该窝点的准确位置,后经过大数据研判、无人机深入实地侦查,最终基本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架构、组织名单、经营模式及运营时间、流程等情况。
9月18日凌晨3时许,将乐县公安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30余名精干警力和执法人员果断出击,对2处私屠滥宰生猪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嫌疑人被迅速控制。现场只见灶台上沾满猪毛,冒着热气的铁锅躺着刚杀的一头猪,屠宰架上还放着一头,四周弥漫着刺鼻的味道,执法人员依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收缴铁钩、屠刀、铁架及秤等作案工具,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当场查获未屠宰生猪13头、已屠宰生猪2头,缴获作案手机5部、运输车辆1辆,总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经讯问,4名犯罪嫌疑人均对其私设屠宰点非法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生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责任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