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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5号(关于进口纳米比亚羊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9-24      来源:海关总署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纳米比亚绵羊及山羊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纳米比亚绵羊及山羊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羊肉是指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和山羊肉〔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以下称输华羊肉)。
  喉、舌、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其它副产品应一并去除,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羊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以下称纳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输华羊肉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羊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纳米比亚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和小反刍兽疫。
  2. 纳米比亚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
  (二)供宰活羊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WOAH及中方认可的纳米比亚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 来自宰前12个月内没有从纳米比亚口蹄疫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 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蓝舌病、裂谷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羊出血性败血症、细粒棘球蚴病、羊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的农场。
  4. 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纳米比亚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羊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 屠宰前在最后一个农场至少饲养了60天。
  6. 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及绵羊痘和山羊痘疫苗。
  7.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8. 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加工和贮存。
  (2)依照中国和纳米比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 羊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并保证相应时间内肉的中心温度为2℃至4℃之间。逐一检查胴体背最长肌中央的pH值在6.0以下。
  3. 输华羊肉执行纳米比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纳米比亚的最高限量。
  4. 输华羊肉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纳米比亚法律规定的要求。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冻库或冰鲜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输华羊肉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纳米比亚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纳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纳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纳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羊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纳米比亚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输华羊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羊肉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纳米比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羊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4℃之间。
  货物装入集装箱(海运或空运)后,在纳米比亚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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