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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2024-09-18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内容摘要:今年5月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今年5月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牛肉店酱卤鸭(自制)抽检防腐剂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抽检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5月29日经营的食品酱卤鸭(自制)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7月1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肉类产品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7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未正常使用、车间地面积水较重、生产环境较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熟食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4年5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了1批次的生猪头、生猪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另外,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到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刘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5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称刘某某销售来源不明的猪肉。经查,当事人在金湖县汽车站北侧国府宾馆门前道路边分解销售猪肉,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章,也不能出示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24年5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
  案例五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肉类食品。经查,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2024年4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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